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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区内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  
 
作者: 规划处    发布时间:2008-11-20 13:55:23    点击:    [收藏该文]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市区内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品味,实现保定市户外广告控量、提质、有序管理,现就保定市区内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包括市区内设置的以宣传为目的的塔牌、楼体、灯箱广告以及门头牌匾等各类型户外广告。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手续齐全且在批准设置期限内的户外广告,对存在板材外露或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设施毁损破旧,以及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重新设置,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拆除。

  三、已按要求经过审批,且尚在批准设立户外广告时限内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处(办公楼二楼)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通告由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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