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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作者: 环卫处    发布时间:2008-11-20 13:58:17    点击:    [收藏该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厉查处乱倒垃圾行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 “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设、拆违、拆迁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施工前必须到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对垃圾进行处置。

  二、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建筑垃圾核准手续或准运证,并具备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垃圾券制度。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清运、倾倒。垃圾倾倒后,垃圾承运人领取由为其办理准运手续的部门核发的垃圾倾倒券回执。

  四、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辖区无主垃圾。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五、本着方便处置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市政府要求各区(管委会)建立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场1-2个,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场要有专人管理,维护好倾倒秩序。

  六、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过程中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一)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堆放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环境污染和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涉及建筑垃圾的运输与处置都应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对阻碍执法、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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