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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路建筑物外开门窗占用道路案  
 
作者: 指挥中心    发布时间:2008-02-26 20:16:57    点击:    [收藏该文]
 
 
 

沿路建筑物外开门窗占用道路案

     ()案情介绍

    小汤圆点心店场地有限,挖掘潜力,底层临街100平方米店堂满打满算摆满桌椅还是供不应求,不少顾客慕名而来,等候不及只能走人,改去他处消费。毛经理为此伤透脑筋,侄子来店一看,说不费寸金即可多摆两桌,而且扩大广告效应。办法很简单,只要稍作改动,换副门链,把朝内的大门向外开,全部解决问题。此外,把大门稍作改进,做成广告,代理汤圆供应商的产品介绍,还可增加一笔不小收入。经理大喜,三天改装完毕,当月利润上升三成。干脆大动身手,把底层沿街15扇内内开低窗全部改为向外开启,店内又增客位30个,利润又增两成,毛经理直夸侄子聪明。

    西区城管大队小孙、小胡在巡查中听到路人说郑州北路小汤圆心点店不象话,门向外开挡路,窗向外开,17的矮个子行人要撞  头,连忙前去核实。一到现场,确实2扇大门八字向外大开,各超出  建筑外墙05米,且改成彩色广告,上书“小汤圆,名气大,馅料香,吃更想。”伴有小汤圆点,b店和吃更香倡料公司的标志。人行道宽2米,门向外开出去05,影响通行。沿街15扇窗一字外开,离地17高,行人走路稍不注意真会撞头。小孙、小胡拍照4张、制图,写好《现场检查笔录》,要求毛经理签证,遭到拒绝。毛经理理直气壮地说:“门窗向外开,违反什么法?不让人走路,透气,还开什么店。开窗借天不占地,开门只是向外多出一条线,3公分厚度1公尺宽,充其量03平方米,怎么算占路?房屋买卖面积,还允许3%上下差!小广告内容真实不掺假,工商不管城管凭什么查?

    小胡、小孙认为《东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性行为。依照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小汤圆点心店是经营性单位,其向外开门、窗是商业活动行为。《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商业、服务业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郑州北路是西区主要交通干道,属于《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列为严管的重点目标,其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小汤圆点心店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地方法规、规章严令禁止、绝对不予批准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按一般程序办案查处,回队请示。

    西区城管监察大队经研究决定对小汤圆点心店适用《东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东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认其构成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成立,责令限期24小时内改正,排除侵害,并处罚款6删元,即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评析

    西区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基本正确。

    1、沿路建筑物的外开门、窗妨碍路政管理,影响市容观瞻

    许多人对占用道路的情况并不陌生,但对隐性的占用道路知之不多。沿路建筑物向外开设门、窗就是其中一例。道路的主要功能是确保人、车安全畅通过往,不是直接用作经营场所。当然,以此作为城市交通运输业的经营活动除外。“若要富,占马路”,曾经是无序占路,低成本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的灵丹妙药。至今各地、各国无证占路设摊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仍是城市管理一大顽症。

    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造成似乎并不占用道路的错觉,尤其是向外开窗。如果小汤圆点心店的窗户不是开在17处,而是2米以上处,且保证不让行人碰到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绝对禁止性违法行为的确认,只要行为发生,严禁秩序被破坏即予成立。不一定要求由此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才能定性。严格的法理学解释一直坚持认为:绝对禁止性违法行为的发生,实际上其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已经同步发生,只不过程度不一而已。因此,从数据上看,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直接占地面积,以及向外开窗间接占用道路垂直上部空间的面积,大多微乎甚微,有的不足一平方米,似乎可以忽略不计,还不如一个小摊贩占路使用面积多。但从法理上看,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越禁区雷池一步和一万步的性质都是等同的。定性不容质疑,量罚可以区别。

    2、行政相对人否认,行政证据收集充分,照样可以执法查处

    从证据学的视角观察:一切客观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否认所转移。行政法治的原则严格要求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执法办案查处,定性量罚,首先不是看行政相对人承认没有,认可多少,而是看行政执法机关除此之外掌握的其他证据有多少,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明力有多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7类证据,其中之一是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拒不陈述,保持沉默,或者虽有陈述,但矢口否认,不是不能定性量罚查处,而是提醒行政机关必须认真以待,更好收集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因为《当事人陈述》不是唯一证据,仅是证据之一。

    本案当事人矢口否认,拒不签证违法事实,只要辅以《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其他旁证资料形成证据群,相互映证,仍然可以确认违反行为成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拍照取证,一定要抓住“沿街建筑物”和“向外开门、窗”的关键特征,如果无法显示与本案有关、有效的证明力,门窗紧闭,就难以定性量罚。

    ()办案处理

    维持办案思路和定性量罚判断,按一般程序办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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