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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建摔伤违建业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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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建摔伤违建业主赔偿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来自四川的民工高山受雇拆除莲塘某工业区108栋一楼的一间违建铁皮屋。在拆除过程中,高山不幸从铁皮屋顶摔下,被屋内的锐器扎伤。送至医院抢救后,又经过了35天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存在血胸、肋间血管损伤、心包填塞。后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高山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高山了解到,他拆除的违建铁皮房是属于租赁108栋一楼的深圳同心实业公司的。2002年3月,深圳同心公司与深圳皇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皇北公司将莲塘某工业区108栋一楼出租给同心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而高山拆除的违建铁皮房就在108栋一楼的旁边,属于同心公司所有。2004年,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梳理行动”。行动中,各街道办事处均设立了“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人对其使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负有拆除义务,“拆迁办公室”向土地使用人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否则组织强制拆除。正是基于此,才有了对铁皮房的拆除,不想却发生了事故,并最终闹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高山将同心公司和皇北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同心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共计9.7万元,并由皇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辩论 两被告均否认自己为雇主 法庭经调查认为,本案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高山在受雇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雇主承担。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究竟谁才是高山的雇主。在法庭上,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作为原告的高山认为,他是受第一被告深圳市同心公司雇佣,为其拆除违建铁皮屋的,由于第一被告未给原告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才导致原告在拆除违建铁皮房过程中,不慎从铁皮屋顶摔下并最终致残。在事故发生后,正是同心公司将原告送入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用。所以,基于与同心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高山认为自己的一切损害都应该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出租方的第二被告皇北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两被告公司均称自己并没有雇佣高山拆除铁皮屋,否认与高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就不存在要为高山的损伤负责了。同时,皇北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同心公司仅为房屋租赁关系,不应该为其承担连带责任。 ■ 法庭判决 房产所有人承担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直接证明两被告为高山的雇主,也不能从同心公司将原告送至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就推定同心公司为雇主。但是,按照深圳市开展“梳理行动”的有关规定和事实可知,被告皇北公司作为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虽然被告不认可自己进行了拆除,但也不能证明自己委托了第三人进行拆除,则由皇北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认定皇北公司作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人,承担赔偿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皇北公司承担高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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