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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动道路附属设施窨井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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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动道路附属设施窨井盖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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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动道路附属设施窨井盖案(一)案情介绍台风降临,暴雨如注。晚上道路积水没膝,不少被雨污水冲洗而出的垃圾杂物漂浮四方,其中不少窨井盖排水孔的向下引力吸住,阻碍了积水及时排泄。由此也影响相邻地区的排水。北京南路底层个体户张玉娣看到倒灌的污水直发呆,一屋工艺晶、玩具泡在水里怎么办?楼上邻居李安明十分热心,淌水外出,找到路面窨井,用力移开井盖,垃圾与水迅速畅流进入地下雨水管网,水势明显减退,但仍处于积水状态。李安明顺路而去,又挪开4个窨井盖,才使积水基本消退。李安明回家,张玉娣感激不尽,要写表扬信被谢绝。张玉娣四处宣传,相邻众人皆知。半小时后,有学生骑车路过,因有浅水,看不清泡在水中高出地面的窨井盖,随击撞跌落地;打手机向市西路政养护公司报修,同时向公安交警求救。养护公司到场,移动窨井盖复原。学生要公司承担责任,养护公司表示应由挪动者承担。交警认为涉及市政违法行为应由城管监察执法,即移案北区城管监察大队处理。 监察员小刘、小赵在现场围观者中听说是李安明挪动了5个窨井盖。即向知情的3个居民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请路政养护公司、学生分别制作《陈述笔录》,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签证。确认案发现场的初始状态和窨井盖挪动后的方位。李安明承认自己为做好事,助人排水打开过窨井盖,没想到自找麻烦。小赵、小刘依据《东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告知“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理费”,并可按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违法行为已由路政养护公司代为改正,挪动窨井盖已造成道路交通伤害,小赵、小刘决定按情节一般处理,对李安明适用下限罚款500 元,当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学生要求城管监察大队协调由李安明和路政养护公司赔偿损失,被小刘、小赵回绝。 (二)案件评析 北区城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欠妥,缺少立案程序的先决条件 1、道路养护责任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只能以发现之时为界 城市道路窨井盖移位、缺损情况时有发生,并常常危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安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东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发现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补缺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发现后,明知而不作为,依法 可给予五十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路政养护公司事先并不知情,事后立即赶到现场,使窨井盖及时复位,排除了障碍,不属于行政法律究责范围。 2、行为后果定性,不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原因 行为执法查处以法定要件为准。法学上凡以客观后果定性,不计行为人主观动因的,称为“客观归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中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设定的11种法律责任,《东海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的21种法律责任,都是客观归责。唯有第五十条“故意损坏城市道路桥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主观要件归责。本案行政相对人李安明主观上助人为乐,做好事,客观触犯了法规的禁止性行为,只能依法承担相应责。 3、一般程序的办案顺序不能缺少必要环节 对公民罚款500元,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但是在正式实施时,必须充分注意程序各环节前后顺序的关联性。一般程序是事先立案,简易程序是事后备案。立案程序本质上必须前置先行,不能后补。 立案同时要由负责人决定由谁办案。第一发现人未必一定是最后承办人,行政执法回避也由此产生。本案未经立案即进入一般程序,直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基本走完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严格意义上属于违法的“先斩后奏”或者“只斩不奏”。 4、未经法定特别授权,行政不介人民事争议处理 市政法律资源中常见罚款之外,出现赔偿修复费的表述。既可适用公共财务投资的市政道路,也可是适用民营集资、外商投资的市政道路赔偿,这是法规授予的特别例外职权。按行政法理的通常共识,公权不干涉私权。学生骑车遇阻跌伤,要求民事赔偿,责任人究竟是李明安还是路政养护公司,属于民事侵权之争。行政机关未经立法授权不得介人干预。北区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正确合法。 (三)办案处理 1、补正立案以及一般程序适用所需的相关条件,再次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2、慎重选用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的类型及其配套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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