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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抛洒造成路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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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抛洒造成路面污染 [案例] 南京金轮电机厂在处理工程弃置的煤渣时,委托南京光明汽车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过程中,挂靠在该公司下的一名驾驶员陈虎驾驶的苏AA9991车辆在纬一路小庄广场由于车辆装载不规范,抛洒造成路面污染400平方米(长 根据以上案情,制作一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卷宗。 [分析]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首先金轮电机厂处理工程弃置的煤渣,该煤渣是否属于工程渣土的范围,是我们首先要界定清楚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场收集站”和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有家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从以上二条可以看出,工业固体废物与工程渣土是不同的范畴,工程弃置的煤渣应当不属于工程渣土。这样根据现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工程渣土的弃置需要办理弃置手续,而工业固体废物不需要依照以上两个条例办理弃置手续。 根据案情在该案件中还有一个违法行为就是陈虎的抛洒而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对抛洒污染路面行为,这里又有了一个问题,就是对抛洒行为违法主体是谁?有人认为可以认定是光明汽车运输公司,有人认为是陈虎。在这个案件中该抛洒行为的违法主体应当是陈虎,其理由是陈虎的行为造成违法后果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例中我们可以认定的只有一个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陈虎的抛洒而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比《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更具体和实用,《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指出“货运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避免泄漏、遗撒。”对抛洒的对象针对的所有的“货运车辆”,其范围是广泛和具体的,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这里规定的是“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在这里其针对的对象是狭窄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建议,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使用《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在该案中陈虎抛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是比较妥当的。 三、注意事项 1、在本案中应当首先界定“工程渣土”所包含的范围。 2、本案在《许可法》和修改后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后与以前处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上都有所改变了。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在对抛洒行为规定上是有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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